想利用既有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需要向誰取得授權?

一、 收錄(重製)音樂作為微電影內容之行為:

1、音樂著作之重製

(1)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受委託之音樂詞曲經紀公司洽談。

(2)洽請「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協助詢問音樂著作重製、改作、編輯之授權事宜。

(3)透過著作財產權人所屬的集管團體代為聯繫。

2、錄音著作之重製

(1)可直接洽唱片公司洽談。

(2)可洽請「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協助詢問錄音著作授權事宜。

二、 置於網路影音平台供公眾瀏覽之公開傳輸行為:

1、置於已取得授權的影音平台

(1)影音平台請洽MÜST查明其詳細授權範圍

(2)作品是放在自己製作的網頁或其他未取得授權的平台,需自行設法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

2、音樂著作

(1)洽集管團體(例:MÜST、ACMA、TMCA)取得授權:是否屬於集管團體管理,可到智慧局「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查詢。

(2)音樂著作部分-少數例外情形,應向個別權利人取得授權:洽各該音樂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

3、錄音著作

(1)應向個別的唱片公司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於洽談「重製」之授權時,一併取得「公開傳輸」授權。

 

對於著作權有任何疑雲,都歡迎聯絡本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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