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上有一個技術或產品,還沒決定要不要投入申請,第一個卡住的問題通常是「這東西夠不夠格」。專利法設了一組門檻。本文談的是發明專利的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專利法第 22 條),新型專利依第 120 條準用同條規定。設計專利另有第 122 條的規定,第三個要件是「易於思及」與否,判斷方式與發明不同,本文不展開。
這篇文章講的是委託之前,自己可以做到什麼程度的檢查。自我檢查不會取代審查,也不會取代專業人員的判斷,它的價值在於把明顯過不了的情況篩掉,把值得深入評估的地方標記出來。
三關各自在問的是不同的問題
三個要件常被連在一起講,容易被誤會成同一件事的三種說法。實際上問句完全不同:產業利用性問的是做不做得出來、用不用得上;新穎性問的是申請前有沒有相同的東西已經公開;進步性問的是你的差異是不是同領域的人輕易就能做到。
條文的排列也反映這個順序。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先要求「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再列出三種讓新穎性喪失的情事:申請前已見於刊物、申請前已公開實施、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第 2 項才處理進步性,寫的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三關是逐關往下卡的。產業利用性通常一句話就能過,真正要動手的是新穎性與進步性,順序上先檢索、再比對,後面的四個動作就是照這個順序排的。

第一關產業利用性:做得出來,也用得上
產業利用性是三關裡門檻相對明確的一關。智慧財產局的專利審查基準寫得直接:申請專利之發明在產業上能被製造或使用,就認定可供產業上利用。這裡的「產業」採廣義,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牧業、礦業、水產業之外,運輸業、通訊業、商業也都包含在內。
「能被製造或使用」指有被製造或使用的可能性,不限於已實際被製造或使用,所以還停在原型階段的技術不會因為沒量產而卡在這一關。基準也點出反面:理論上可行、實際上顯然不能被製造或使用的發明,仍不具產業利用性。
這一關可以用一句話問自己:把技術交給同領域的人,他照著說明做得出來、做出來有實際用途嗎?
第二關新穎性:申請前有沒有相同的東西已經公開
基準把新穎性寫得很清楚: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稱該發明具新穎性;審查新穎性時,應就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單一先前技術單獨比對。「單一」兩個字是自我檢查最容易忽略的重點——把好幾份資料拼起來論斷,已經不是新穎性的範圍。
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列的三種情事,就是「已經公開」的具體形式。刊物不限於學術期刊,產品型錄、網頁、研討會資料都可能落入;公開實施與為公眾所知悉則常常是自己造成的,展場展示、群眾募資頁面都是反覆出現的來源。
產品已經公開之後才想申請,法規留有優惠期,期間依專利種類而不同,另有不適用優惠期的情形(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項、第 4 項;設計為第 122 條第 3 項、第 4 項)。起算與適用條件牽涉個案細節,本文不展開,只要記得它是補救條款而非常態安排。本文法規內容查核於 2026 年 9 月,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這一關一定要動手檢索。技術用語、產品俗名、英文對應詞各查一輪,比只查一個關鍵字可靠得多。查到相同的東西,這一關就結束了;查到很像但不相同的,正是下一關的材料。
第三關進步性:差異是不是輕易就能完成
進步性是三關裡最難自己判斷、也最常被誤判的一關。基準把判斷拆成五個步驟: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確定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技術水準、確認兩者之間的差異,最後判斷通常知識者參酌先前技術與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能不能輕易完成這件發明。要留意基準的整體審查原則:判斷的對象是發明的整體,不是只看差異本身。
判斷的主角是一個虛擬的人。基準寫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一虛擬之人,指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不是頂尖專家,也不是外行。
至於什麼叫輕易完成,基準的說法是:通常知識者以申請時之相關先前技術為基礎,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即能預期得到該發明者,該發明就能被輕易完成。反過來說,成果是那個角色預期不到的,這一關才有討論空間。
所以自我檢查的重點不在「我的東西有多好」,而在把差異與它帶來的效果整理出來。這一關最適合把材料備齊之後交給專業人員評估。
自我檢查實際會做的四個動作
把三關轉成可以動手的事,是四個動作,順序不建議顛倒。
第一個動作是把技術寫清楚:要解決什麼問題、用什麼手段解決、做出來有什麼效果。寫不出來的部分,通常就是後面比對時會失焦的部分。寫清楚之後,第一關順手就過了:把它交給同領域的人,做得出來、用得上嗎?
第二個動作是檢索先前技術。從專利資料庫查起,再查非專利的公開資料。目的不是證明沒有人做過,而是找出和你最接近的那幾份。
第三個動作是挑出最接近的一份,逐項列出差異。兩邊的技術手段擺在一起對照,相同的劃掉,剩下的就是真正的差異點。
第四個動作是問這些差異帶來了什麼。結構更簡單、良率更高,還是解決了原本沒有解法的問題?差異對應得到具體效果,進步性的討論才有基礎;答不出來,委託之前就值得再想一想。

三個最常見的自我誤判
第一個誤判是把「市面上沒看過」當成新穎。市場上買不到,不代表沒有被公開過。已公告或已失效的專利、學術論文、國外的產品資料都可能是先前技術,量體遠大於貨架上看得到的東西。
第二個誤判出在組合。有人認為把現成的東西組起來一定沒有進步性,也有人認為只要組出新東西就一定有,兩種都太絕對。基準的判斷落在能不能被輕易完成;組合本身不是結論,組合之後的效果與同領域的人能不能預期得到才是。
第三個誤判是把三關混著用:拿好幾份資料拼起來論斷新穎性,或只憑單一份資料就斷定沒有進步性。新穎性是與單一先前技術單獨比對,進步性才是以相關先前技術為基礎綜合判斷。三種誤判的共同點,都是沒有檢索資料就憑印象下結論。

新型專利不做實體審查,三要件仍然拘束它
新型專利的審查方式和發明不同。種類與期限的差異可搭配本站〈創業必看!專利種類傻傻分不清?3 分鐘搞懂保護期限與審核差異〉一起看,這裡只講三要件的部分。
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依專利法第 104 條,新型是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第 112 條列出形式審查應為不予專利處分的情事,包括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以及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揭露明顯不清楚等,並不包含三要件的實體判斷。
但形式審查不等於三要件不算數。專利法第 120 條明定第 22 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第 1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新型專利權有違反第 120 條準用第 22 條的情事時,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三要件的檢驗只是換到取得專利權之後才發生。此外,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法第 115 條第 1 項)。
這也是新型專利的自我檢查特別值得認真做的原因。至於什麼時候該把判斷交給專業人員:檢索後發現有很接近的資料、差異點說得出來卻講不清楚效果、技術橫跨多個領域的組合、產品已經公開過而要評估優惠期——這幾種情況都需要依個案由專業人員評估。
自我檢查的目的不是替自己的技術下判決,而是把「值不值得申請」這個模糊的問題,拆成三個答得出來的問題:做不做得出來、有沒有相同的技術已經公開、差異能不能被同領域的人輕易完成。走過一輪之後,手上會多出一份檢索資料和一張差異清單——帶著這兩樣去找專利師談,會比只帶著一個想法過去有效率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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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還在公司內部開發、沒有對外販售的技術,算不算已經公開了?
關鍵不在有沒有販售,而在這件技術有沒有脫離保密狀態、成為公眾可以得知的資訊。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列的是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已為公眾所知悉三種情事,販售與否只是其中一種可能的形式。
實務上容易被忽略的是內部以外的接觸面:送樣給潛在買主、找外部廠商試作、在說明會上簡報、投稿或參展。這些行為是否構成公開,牽涉當時有沒有保密約定與實際的資訊流通範圍,需要依個案由專業人員評估。
檢索到的專利已經失效或被撤銷了,還算不算先前技術?
算。先前技術看的是「申請前有沒有能為公眾得知」,跟那份資料背後的專利權還在不在沒有關係。審查基準寫明,先前技術涵蓋申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的資訊,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文書、網際網路、口頭或展示都包含在內。
所以已經期滿、被撤銷或從未取得專利的申請案,只要內容公開過,一樣會拿來比對新穎性與進步性。自我檢索時把「這件專利還有沒有效」和「這件專利有沒有揭露我的技術」分開看,前者影響的是你能不能實施,後者才是三要件在問的事。
軟體或商業方法這類技術,卡住的通常是三關裡的哪一關?
這類技術常常在進入三關之前就要先處理另一個問題:它算不算專利法上的「發明」。專利法第 21 條把發明定義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不符合這個定義的東西,不會進到三要件的討論。
跨過定義這一關之後,三要件照樣要走一遍。這類案件的判斷牽涉技術內容如何呈現、技術手段與自然法則的關聯怎麼寫,屬於需要依個案由專業人員評估的範圍,也是這類技術特別建議及早找專業協助的原因。
三要件的判斷會不會因為審查人員不同而有差異?
判斷所依據的標準是共通的,但個案裡技術內容怎麼認定,仍有討論空間。審查基準把判斷主體設定成一個虛擬的人,不是審查人員自己。基準寫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一虛擬之人,指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用意就是讓判斷有一致的基準點。
不過三要件的判斷本來就包含技術內容的認定,說明書把技術手段與效果寫得越清楚,可討論的空間越小,這是申請人這一端可以主動控制的部分。這也是為什麼自我檢查階段的第一個動作,是把技術寫清楚。
自己上網查資料,和委託專業人員做檢索,差別在哪裡?
主要差別不在範圍,而在怎麼判讀結果。找到十幾份看起來相關的資料之後,要決定哪一份才是最接近的先前技術、差異點怎麼界定,這一步直接影響後續說明書的寫法:申請專利範圍要寫多寬、哪些技術特徵要放進獨立項,都是從這個判讀推出來的。
自我檢索的定位是把材料備齊、把明顯的狀況先看出來;判讀之後怎麼把差異轉成申請專利範圍的文字,仍然需要依個案由專業人員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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