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評定、廢止有什麼不同?時機、誰能提、結果差異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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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標專責機關寄來的通知,或是發現別人註冊了一個和自己很像的商標,多數人第一個卡住的地方不是「要不要處理」,而是「這到底是哪一種程序」。異議、評定、廢止三個詞長得像,處理的卻是三件不同的事。

這篇把三種程序的對象、可以由誰提出、法定期間與結果差異攤開來對照。分清楚之後你會發現,路線的選擇多半不是偏好問題,而是由時間點與身分決定的。

三種程序,處理的是三個不同時間點的問題

商標法把註冊後的爭議拆成兩類。異議與評定問的是同一件事:這個商標當初就不應該准予註冊。廢止問的是另一件事:註冊本身合法,但註冊之後出現了法定的狀況。

依商標法第 48 條第 1 項,異議的事由是商標之註冊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第 30 條第 1 項或第 65 條第 3 項規定。第 57 條第 1 項的評定,事由範圍與異議相同。兩者都是回頭檢視註冊當時的狀態。

廢止不一樣。第 63 條第 1 項列了五款事由:

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五、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本文法規內容查核於 2026 年 9 月,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這五款有一個共同點——全都發生在註冊之後。時間軸上的這個差別,決定了成立之後效力回溯到哪裡;至於誰能提、多久的時間內能提,商標法另有各自的設計。

誰可以提 ? 多久之前可以提? 三種程序的門檻不同

異議不設身分門檻。第 48 條第 1 項寫的是「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提出,不必先證明自己與這個商標有什麼利害關係。相對地,這三個月是法定期間,過了就不能再走異議這條路。

評定的門檻高一階。第 57 條第 1 項限定「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才能申請或提請,一般人不能提。至於什麼樣的身分算利害關係人,智慧財產局另訂有「商標法利害關係人認定要點」可以對照。

時間上,第 58 條第 1 項對其中一部分事由訂了除斥期間:註冊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第 30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5 款,或第 65 條第 3 項之情形,自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第 58 條第 2 項另有例外:違反第 30 條第 1 項第 9 款、第 11 款之情形係屬惡意者,不受前項五年期間的限制。所以碰到超過五年的狀況,先確認的是對方的註冊落在哪一款,而不是先放棄。

廢止的發動方式最寬。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申請廢止不像評定那樣限定申請人資格,主管機關本身也可以依職權主動處理,而且法條沒有給申請的時間窗口。

三種程序還有一個共同設計:都可以只針對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不必整件一起打(第 48 條第 2 項;評定依第 62 條、廢止依第 67 條第 1 項準用)。

資訊圖:商標異議、評定、廢止三種程序並列對照——針對的對象、誰可以提、法定期間、成立後的效力,四列直式對照

異議與評定的共同攻防點:近似與混淆誤認

異議與評定的攻防重點常常落在同一個問題上:兩個商標像不像、會不會讓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廢止則只有部分事由涉及這個判斷。

異議與評定的事由包含第 30 條第 1 項各款,其中第 10 款是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第 11 款針對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第 12 款針對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申請人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其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

廢止的第 63 條第 1 項第 1 款同樣以混淆誤認之虞為要件,只是判斷對象換成商標權人自己變換或加附記之後的實際使用樣態。

商標識別性的問題(第 29 條第 1 項)也在異議與評定的事由範圍內。

結果差在哪:撤銷與廢止的效力不一樣

異議成立的,依第 54 條應撤銷其註冊。評定成立的,依第 60 條也是應撤銷其註冊;但同條但書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評定。

廢止成立的結果則是「廢止其註冊」。依智慧財產局的說明,異議或評定成立而撤銷註冊者,因為註冊自始就有違反規定的情形存在,商標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廢止的對象是合法取得的註冊、違法事由發生在註冊之後,因此廢止成立者,註冊向後失其效力。

這個差別很具體:溯及失效等於把註冊期間的權利基礎整段拿掉,向後失效則是保留過去、終止將來。哪一種結果對手上的狀況比較有意義,需要依個案專業評估。

還有一層限制常被忽略。因第 63 條第 1 項第 1 款被廢止註冊的,依第 65 條第 3 項,原商標權人於廢止日後三年內,不得註冊、受讓或被授權使用與原註冊圖樣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收到通知的一方,程序上會發生什麼事

三種程序都不是一方說了算。異議案件依第 49 條第 2 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異議書送達商標權人限期答辯;商標權人提出答辯書者,答辯書再送達異議人限期陳述意見。評定依第 62 條準用相同規定。

廢止案件依第 65 條第 1 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廢止申請之情事通知商標權人並限期答辯;商標權人提出答辯書者,答辯書再送達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同項但書另規定,申請人之申請無具體事證或其主張顯無理由者,得逕為駁回。

第 65 條第 2 項要特別注意:以未使用(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為由的廢止案,答辯通知送達後,商標權人應證明其有使用之事實,屆期未答辯者,得逕行廢止其註冊。舉證責任在商標權人這一端。

所以收到通知後的第一個動作不是寫理由,是看日期與案由:先確認限期答辯的期限,再確認對方主張的是哪一條、哪一款,最後才決定要提出什麼證據。未使用的判斷本身是另一個題目,可一併參考〈如果申請了商標卻沒有使用會被撤銷嗎?〉

資訊圖:收到異議、評定或廢止通知後的動作順序——確認答辯期限、確認主張的條款、盤點手上的使用證據、決定答辯方向與是否委任代理,直式順序卡

要提爭議案的一方,先把這幾件事準備好

商標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提出異議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異議書如有提出附屬文件者,副本中也應提出。評定依第 62 條、廢止依第 67 條第 1 項準用相同要求。

以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 款申請評定的,還有一道額外門檻。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據以評定之商標註冊已滿三年者,應檢附於申請評定前三年有使用於據以主張商品或服務之證據,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之事證;第 57 條第 3 項要求該使用證據應足以證明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以第 63 條第 1 項第 1 款申請廢止的,依第 67 條第 2 項也準用上述兩項規定。換句話說,主張別人的商標有問題之前,自己這一邊的使用紀錄要先站得住。

動作之前還有一件事要確認:第 56 條規定,經過異議確定後之註冊商標,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第 61 條規定評定案件經處分後,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同一套材料通常只有一次機會,所以送出前的整理比送出後的補充重要。

資訊圖:要提爭議案的一方準備清單——確認自己是否具利害關係人身分、盤點在先商標與使用證據、確認法定期間是否還在、載明事實與理由並備副本、確認是否已有確定的同一事實案件,直式清單

什麼時候該找專業協助

三種程序共通的難點不在於知道有這些制度,而在於判斷手上的狀況落在哪一款事由、證據夠不夠、以及時間還剩多少。

尤其是異議的三個月與評定的五年,都是法定期間,錯過就幾乎沒有回頭路(僅有天災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可申請回復原狀的例外)。手上已經有通知書、或已經察覺可能的爭議時,最先要確認的是日期,不是理由。

至於兩個商標近似到什麼程度、有沒有混淆誤認之虞、使用證據夠不夠支撐主張,這些都需要依個案由專業人員評估,也正是委任商標代理人協助時真正能夠有效解決的途徑。

異議、評定、廢止不是三個難度不同的選項,而是三個入口條件不同的通道:異議看的是「公告後三個月內」,評定看的是「你是不是利害關係人、有沒有超過五年」,廢止看的是「註冊之後發生了什麼」。手上有通知書或打算採取行動時,先把日期、身分、事由這三個重點找出來,該走哪一條路多半就清楚了;找不出重點又或是沒把握勝率,就應該找專業商標代理人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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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異議的三個月期間,實際上是從哪一天開始起算?

不是從註冊公告當天起算,而是從次日。商標法第 16 條規定期間之計算其始日不計算在內,所以三個月是從商標註冊公告在商標公報的次日起算。

依智慧財產局的說明,期間的末日如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以該日的次日為期間末日;如為星期六,則以其次星期一為末日。這個三個月屬於法定不變期間,除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遲誤、依商標法第 8 條第 2 項申請回復原狀者外,期間經過後即不得提起異議。

已經提出異議了,可以撤回嗎?撤回之後有什麼影響?

可以撤回,但撤回是有代價的。商標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異議人得於異議審定前撤回其異議;第 53 條第 2 項接著規定,撤回異議者,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提異議或評定。撤回會關掉同一套主張的後路,所以撤回與否直接影響後續還能不能再提,這一點在決定前需要一併衡量。

只有部分商品或服務被提爭議,商標權人可以先把其他部分保住嗎?

可以,作法是分割商標權。未被爭議的部分分割出去之後可以先取得確認,避免整件註冊長期處於未確定狀態。

以異議為例,依智慧財產局的說明,分割需要在處分前提出申請;商標權人在他人提出異議之後才申請分割的,主管機關會通知異議人限期聲明是否對分割後的各別商標續行程序。

提出異議、評定或廢止要繳規費嗎?

要。三種程序都是有償申請,並以註冊商標的類別計算,規費金額依智慧財產局公告為準,申請前先費標準最保險。

以異議為例,如果商標權人在異議提出之前就已申請分割並經核准公告,而異議是針對分割前的註冊商標提出的,智慧財產局會通知異議人限期指定被異議的商標,並依指定件數重新核計規費,不足的要補繳、溢繳的可以申請退費;反過來,商標權人在異議提出之後才申請分割的,分割規費與後續加收的作業費用由商標權人負擔。

想一次對兩個以上的註冊商標提出異議,可以寫在同一件申請裡嗎?

不行,要分開提。商標法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異議應就每一註冊商標各別申請之,評定依第 62 條準用同樣的規則。

如果在一件申請中同時對兩個以上的註冊商標提出,主管機關會通知限期補正、要求分別提出申請書;屆期未補正者不受理。而異議還有三個月期間的壓力,補正往返會壓縮剩下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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