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請了商標卻沒有使用會被撤銷嗎?

申請了商標如果長期不用,確實可能會面臨被撤銷(法律上稱為「廢止」)的風險

依據台灣《商標法》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規範,商標制度的建立是為了保護維護品牌聲譽的真實經營者,而非鼓勵「佔位不經營」。以下為您解析相關法律依據、防範策略與常見誤區。

法律依據:三年未使用即可能被申請「廢止」

根據《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簡言之,只要您的商標核准註冊後連續三年以上沒有實際使用,且沒有不可抗力之正當事由(如天災、政府法令限制等),任何人都可以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廢止申請」,將該商標的權利予以塗銷。

法律小辭典:撤銷 vs. 廢止

  • 撤銷(異議或評定):指商標在「申請註冊當時」就違反法令(例如:抄襲他人商標或不具識別性…等等),使其自始無效。

  • 廢止:指商標「合法註冊後」,因後續發生的事由(如連續三年未使用)而使商標權失效。

什麼才算「合法使用」?

依據《商標法》第 5 條及智財局的《商標使用注意事項》,合法的商標使用必須滿足以下三大要素:

  1. 出於行銷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包裝、容器、菜單、名片、廣告或網站。

  2. 具備識別性能夠讓消費者清楚識別該字樣或圖樣就是代表您的品牌與來源。

  3. 符合真實商業交易必須有實際的商業交易行為,不能只是單純的「內部使用」或「臨時訴訟備用」。

商標權人的三大維護防線

為了避免好不容易申請到的商標被廢止,企業或個人在日常營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 建立「使用證據檔案庫」

智財局在審查廢止案時,實施舉證責任轉嫁——當他人提出廢止申請後,商標權人必須舉證過去三年內有「真實使用」。建議平時留存:

  • 含有商標圖樣且印有日期的統一發票、銷貨單、報單

  • 印有商標的產品外包裝、實體照片、型錄

  • 投放網路廣告或社群行銷的紀錄與扣款憑證

2. 被授權人使用也算數

如果商標權人自己沒有經營該項目,但已合法授權給子公司、加盟商或合作方使用,並留有授權合約與授權人的實際使用之憑證,同樣可以視為合法使用,免於被廢止。

3. 注意指定商品與服務的精確度

若註冊了多項商品(例如:服飾、皮鞋、帽子),但三年來只賣過「服飾」,當他人提出廢止時,智財局可能會依《商標法》第 63 條第 4 項進行「部分廢止」,僅保留有使用證據的商品項目,其餘則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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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迷思解答

  • 問:如果有人要廢止我的商標,我趕快印幾張傳單來用還來得及嗎?

    • 答:來不及。 依《商標法》第 63 條第 3 項,若因知悉他人即將申請廢止,才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臨訟補用」,智財局是不予採認的。

  • 問:註冊商標只是為了保護品牌,預防別人搶註,先不用不行嗎?

    • 答:可以先放著,但要注意 3 年期限。 商標註冊後有 3 年的緩衝期,但在第 3 年起,就必須確保該商標有實際投入商業市場使用,才能維持權利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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